服務說明
服務介紹
服務範圍
預約方法
取消規則
發佈日期:2023/04/18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特約通用計程車乘客服務須知
一、 為落實照顧行動不便者(身心障礙者及輪椅乘客)出行需求,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推動通用計程車特約制度,利用預約整合系統(以下簡稱系統)整合通用計程車供給與乘車需求資訊,透過行動裝置APP與入口網站提供乘客預約服務。為規範乘客權利義務,訂定本服務須知。
二、 行動裝置APP名稱為:「愛接送」,iOS裝置請至APP STORE下載,Android裝置請至GOOGLE PLAY下載。
平台網址:https://itaxi.tbkc.gov.tw/
三、 本須知所指通用計程車,係指符合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十二條及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六十七點 規定 之計程車;駕駛人係指符合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之三,參加公路主管機關或其委託辦理之訓練並領得結訓證書之計程車駕駛人;特約業者係指經本局甄選並簽訂「通用計程車特約業者契約」之通用計程車業者。
四、 為使服務更有效率,維持服務品質與水準,乘客未依規定辦理服務變更、取消,致他人乘車權益受損,採違規記點方式處理。
五、 乘客配合駕駛確認身分並依計程車計費表顯示車資付費,下車時可向駕駛人索取收據。駕駛人若有未依規定收費情事,請依第十七條規定提出申訴。
六、 一般預約:乘客於乘車前一日下午二時前完成預約特約業者保證 派車系統於乘車前一日晚上八時前以行動裝置APP及電子郵件通知司機姓名與車牌號碼。
七、 候補預約:乘客至遲須於乘車前三十分鐘完成候補登記,視特約業者車輛安排情形以行動裝置 APP 通知候補結果。
八、 乘客應於預約乘車時間前,至乘車地點等候乘車;為避免影響下一趟次乘客權益,乘客若未經與駕駛人協商同意,駕駛人至多停留十分鐘等候,以系統時間紀錄為準。未於等候時間內乘車即為爽約,並視同放棄當次服務。
九、 為避免浪費有限之運輸資源致影響其他乘客預約權益,乘客取消預約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於系統通知司機姓名與車號前取消預約,不記違規點數。
(二) 系統通知後至乘車時間前一小時取消預約,記違規點數一點;乘車時間前三十分鐘至一小時取消預約,記違規點數二點,未於前述時間取消預約,視同爽約記違規三點。
十、 因臨時發生不可抗力之因素而取消預約,經本局或特約業者同意得不受前條違規記點處分。
十一、乘客變更乘車時間或上、下車地點,應取消預約後,重新預約, 或逕與該特約業者協商同意後變更, 駕駛人得不接受臨時變更上、下車地點。
十二、乘客累計違規五點者,自發生之日起,暫停受理預約四十五日曆天。
十三、乘客經暫停受理預約,自期滿次日起恢復提供預約服務,違規記點清除重新累計。
十四、乘客自上一次違規記點日起,三十日曆天內未受違規記點處分,違規記點清除重新累計。
十五、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駕駛人得拒絕其搭乘:
(一) 身患法定傳染病或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者。
(二) 六歲以下兒童無人護送者。
(三) 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騷擾他人行為者。
(四) 因重病需要護送而無人護送者。
(五) 攜帶違禁品、危險品、易生變壞或破損之物品、不潔或易污損他物之物品、厭惡品。
十六、搭乘路線應依雙方同意或指定之行車方式行駛。但如遇集會地區、臨時交通管制區、機械故障、氣候變化,或其他必要情況,得與駕駛人雙方協議後調整變更。
十七、為維護乘客乘車權益,相關申訴或建議方式請參考入口網站。